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有较大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安行政机关有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北京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必要执行,这不仅是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同时也是强制性的规定,是必须要严格按照当地的规定结合实际的案件的情况去执行的,拒不执行的视为违法的行为,国家将会对单位也作出相应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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