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的是什么?
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前,及时报上一级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二、公安局行政复议程序是什么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该处罚或实施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法制部门提出申请。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对受理和不受理的告知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
(2)法制部门受理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以及调卷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以及调卷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受理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移送卷宗、有关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3)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案件承办单位在收到听证申请后三日内将卷宗及有关材料移送本机关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审核并主持听证。
(4)法制部门受理复议申请后在收到被申请人移送的卷宗,有关证据材料及书面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时间不移送卷宗,有关证据材料、书面答复又说不出正当理由,受理申请复议机关视为无证据一律将案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申请人承担。
(6)受理复议申请一律不收取费用。
三、复议申请受理与决定的法律责任
(1)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2)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如果对公安局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话,是需要注意公安局行政复议的程序的,并且我们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话,碰到与实际情况有异议的判罚要敢于申请复议,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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