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第一,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处罚,若不公正,将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如果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行政诉讼。被害人是治安案件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公正与否,与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申请人。即申请必须在复议申请中,明确指出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谁。否则,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就无从进行;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指单行法律、法规对申请复议条件的特别规定)。
上述六个方面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这六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另外,申请复议还必须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那么当事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除了行政复议以外,当事人还可以进行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需要在知情具体的行政行为的三个月以内进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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