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处罚法定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和行为相适应原则;
(3)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具体理解公开原则
(1)实体公开
①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
②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2)程序公开
①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②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④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⑤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
公民、单位若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当然,若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十分轻微,违法者也已经采取适当的行为消除了不良影响,那么有可能会被免除处罚。当然,是否会受到处罚、应该被罚者是否可以被免除处罚,需要相关国家职员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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