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说寻衅滋事是公然在挑战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一种无视的状态,有些人实际上完全就是一种流氓思想在支配自己的行动的。而且大多数的寻衅滋事行为中都有其他无辜的人受伤,可能主要责任人认为自己也已经跟对方协商解决了,所以存在侥幸的心理就是寻衅滋事双方调解是否还会判刑?
寻衅滋事双方调解是否还会判刑?
寻衅滋事罪是公诉案件,双方调解只是量刑时酌定从轻情节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犯罪客体
寻衅滋事罪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2、客观方面
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⑵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⑶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3、犯罪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4、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大家一定要知道,寻衅滋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国家政府,社会公共秩序,法律制度,社会和谐等都有一定程度的破坏的,所以受害者不是只有直接受伤的行人的,因为寻衅滋事造成的社会恶劣程度的影响范围非常的大,所以,寻衅滋事双方调解以后,主要责任人该判刑还是会被判刑的。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