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只要是创办赌场的当然都是自己偷偷设立的,因为我国内地根本就不允许任何带有赌场性质的场所成立的。平常公安部门的工作任务当中就包括不定时的对这些赌场进行排查,而且现在网络上的赌场是属于重点排查项目之一。接下来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法律常识主要是网络上私设赌场的后果是什么?
一、网络上私设赌场的后果是什么?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网络上私设赌场在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就可能构成我国刑法当中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对开设赌场罪的量刑需要根据赌场的具体规模,参与赌博的人数等各种因素来考量的。其实我国刑法当中对这种网络上私设赌场的量刑也是比较严重的,对开设赌场这种害人害己的营生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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