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嫖娼被抓怎么处罚?
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
第五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嫖娼没有侵犯法益,双方都是自愿,一个出钱,一个服务,所以不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况,但是对于社会的治安管理存在一定的破坏,所以构成破坏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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