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殴签订和解协议书或调解协议书并不是公安机关必须的程序,但是,这是双方达成协议,不予处罚的必须程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是可以进行调解的,双方调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书或调解协议书的,是不予处罚的,这时,签订协议书是必须的程序。
但是,这不是公安机关办理殴打他人案件的必须程序,双方不签订协议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这个并不是法定的程序来的,这个公安和派出所是没有这个义务是一定要做这个事情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去了,这个程度的话,双方应该做到好好的协调一下,应该怎么处理。还是不要打架斗殴比较好,做一个合法的公民。守法,这才是我们要学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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