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反映;
2、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
3、通过媒体工具(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监督。
二、五大原则
1、依法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
2、职权分工
或者说是不包办代替的 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宪法和有关法律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 最高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 审判权、检察权,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监督大事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应是涉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人大监督的内容应该是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那些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即工作监督要抓大事,法律监督要抓典型。
4、集体行使权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显著特点,是 集体行使监督权。即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论的形成,都要按照 法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 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主要是为常委会的监督做必要的准备和组织协调、了解 督办等工作,不能直接做出决定和进行处理,任何处理决定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做出。
5、坚持党的领导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 一府两院”和它的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必须坚决执行。
在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相关的权利,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对相关政府进行相应的监督,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的法律公正和相关的政府人员的廉政清洁。为我国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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