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制定是伴随着规范整个国家运行的宏观状态这个目的,显然国家机关作为国家能够直接与公民进行互动的有形机构也必然会被宪法所调整,对于能够行使这些重要权力的国家机关所有的事项都在宪法中体现出来。那么,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有哪些?
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专员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处;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处)、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财政驻厂员、市场管理所等。
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
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关
国家军事机关:管理国家军事事务。
国家金融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1)精简原则。《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原则。国家机关只能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而设置,国家机关的设置应顺应现实需要做出相应的改变。
(2)责任原则。《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责任制。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在贯彻和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重大决策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3)培训和考核原则。《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分别对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及职务任免及升降与奖励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促进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升个人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
(4)密切联系群众原则。《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首先,要尊重人民群众。其次,要善于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再次,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最后,要接受人民群众民监督。
国家发展到现在也有了固定的权力需要分配给不同的机关行使,但是为了防止这些国家机关会随意使用权力而损害了国民的利益就必须在宪法中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若对国家机关的知识感兴趣可以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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