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含义是:
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无效法律行为当然是针对一些违法乱纪的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违反国家规定的一些特定事情来说的。无效法律行为至始至终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比如即使大家在签订合同以后,拿着合同打官司,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延伸阅读:
民法总则全文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什么权利?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适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