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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其实现在我国的民法典时代已经迎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建设国家以宪法为根本的基础之下,其次就是我国的基本民法的。国家在法律方面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通过《民法典》当中的很多新规定都能够体现出来,比如说《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对解决房屋买卖纠纷就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行为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行为和隐藏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及其效力】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欺诈行为及其效力】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行为及其效力】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见,《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分很多种不同的情况的,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大多数的买卖交易,如果说其中有一方存在着虚假行为跟重大误解,还有就是胁迫的这些手段的话都是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可是我们跟开发商包括其他的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就要提前的去了解一下开发商的背景跟书面合同当中的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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