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涉及到所有人的法律,和大家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总则对于实际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和立法,目的就是让遇到问题的时候,有法可依,有处理问题的依据。民法总则中权利客体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客体的严格约束就是确保在处理法律问题和事务的时候能够公平公正,能够让大家得到一个公平的结果,但是具体的客体规定是怎么样的,可以到本文作一番了解。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总体框架设计上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应否规定权利客体以及怎样规定权利客体问题。这关系到民法总则框架结构的理论基础,也关系到民法总则规定民法一般性规则的基本内容。未来民法总则权利客体一章应当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民法总则规定本章的标题怎样设置。建议简称为“客体”,在民法典中,环境、语境及含义均已特定,无须添设其他定语,就足以说明问题。
第二,是否要有关于民事权利客体的一般性规定。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客体,主要是界定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范围,一一列出即可,没有必要作出一般性规定。鉴于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当作出一般性规定,因而予以规定也无妨。
第三,是否应当规定身份利益。民法总则是否规定身份利益为权利客体在于亲属法是否回归民法典。目前,亲属法回归民法典已成共识,当然应当规定身份利益为权利客体。
第四,是否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因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当然是民事权利客体。由于知识产权篇幅过大,民法典无法全部容纳,因而可以在民法总则中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以明确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地位,使知识产权与民法之间建立起“血缘”关系。
第五,是否规定行为是民事权利客体。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体现为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客体才是物或者其他利益。因此,民法总则在关于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中应当包括行为。
二、权利客体是什么
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就可以依法办理有关的事情了。民法总则涉及到的不仅是权利客体,也会涉及到其他方面,当然大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依法处理。民法总则不仅赋予大家大家权利,同时也规范了大家的权利,对于权利客体的明确就是规范权利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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