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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情报法规定的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是什么?

一个国家情报工作既关系着国内外的政治局势,也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所以国家情报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国家情报法也终于于今年六月正式出台,这代表着我们国家情报工作今后也必须依法而行,那么中国国家情报法规定的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是什么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中国国家情报法规定的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二章:

第十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内外开展情报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依法搜集和处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行为的相关情报,为防范、制止和惩治上述行为提供情报依据或者参考。

第十二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有关个人和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依法开展情报工作,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和配合。

第十五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身份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区域、场所,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了解、询问有关情况,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七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八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机关提供免检等便利。

第十九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中国国家情报法规定的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是什么”,我国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主要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允许下,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国家情报工作,国家情报机构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时候,任何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配合,但如果国家情报机构侵犯了国家或个人的合法利益的,也需要进行赔偿或补偿。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国家情报法的内容,欢迎登陆律图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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