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签署买卖合同的行为,从法律层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作为民事主体最主要的行为之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行为人具备民事能力,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我国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特别做出了规定,那么民法总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民事法律行为能代理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善良习俗。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道德底线。把“公序良俗”上升为“硬法”,在法律制度上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5、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6、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的分类,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等等。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能代理的,必须由本人实施,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如果将约定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出去,很容易因为代理范围超限引发纠纷。民法法律行为的分类包括很多种,有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约定行为和强制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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