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最核心的部分,这些核心部分可能是某个方案,数据或者图纸。这些核心部分就称为公司的商业机密。商业机密一旦被泄露出去,公司将面临重大损失。为了维护公司的权益,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就商业机密权定义做了规定。那么关于《民法典》商业秘密权具体内容和限制,阅读以下文章便可了解。
一、商业秘密权的定义
商业秘密的概念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一次被明确界定,即“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民法典》第123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为设立商业秘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即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商业秘密权是指市场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商业秘密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权遭到侵害时,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使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也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主体。
二、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和限制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有如下四点
1、占有权。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
2、使用权。权利人依照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用途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非权利人也可以使用该商业秘密。
3、收益权。权利人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通过转让商业秘密,从受让人那里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人还可以将商业秘密作为投资,在生产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收益权一般由权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业秘密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权利人所有 。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主要有他人合法权益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和来自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依照《民法典》第132条关于“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接受法律的限制。他人合法权益限制 指他人在利用他人合法权益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独立研究开发获取商业秘密、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等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时,商业秘密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获得、使用商业秘密。社会公共利益限制指商业秘密的开发利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商业秘密权的行使有碍于社会公共利益时则要对之进行限制,这时知悉人对该商业秘密的披露不视为侵权,国家也应依职权进行干涉并追究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法律责任
作为一名公司的员工,应该具有基本的职业道德,切勿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弃公司利益不顾,把公司的商业机密透露出去。这不仅违反公司规定也触犯了法律。但是有的时候是属于无心将机密泄露的,为了避免犯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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