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8个原则是是什么
亮点一:明确胎儿的利益保护
【法条】《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邵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我国《民法通则》认为胎儿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现实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诸多。民法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条款,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出生为死体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规定在对胎儿的保护范围和程度上都超出了现行民事法律规定,有利于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为其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充分体现了立法要以人为本、重视人文关怀的思想。
亮点二: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邵琰:近些年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活动日渐猖獗,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个人信息泄露途径日益多样化,搜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形成了黑色产业链。民法总则中加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很好地体现了现代信息社会的需要。民法总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目前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尚无专门立法,在这种情况下,这一规定是对重大民事利益的阐释,为公民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保护的法律后盾。此外,民法总则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也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对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的正式承认,顺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要。
亮点三:遭性侵害满18岁后仍可追诉
【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张志毅(辽宁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取证难的问题,过去少有受到性侵的未成年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例。民法总则的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受到性侵的未成年人更长时间受到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即是诉讼期限,将诉讼的时效相对延长,受害人的权利就能得到更大限度的保护。而且有研究表明,性侵是一种长期性的伤害,如果后期没有得到好的治疗可能会影响受害人一生,所以后续可能会需要心理等方面的治疗,如果将诉讼时效延长,受害人就可以主张更多的赔偿,也可以让侵害人最大限度地承担更多的侵权责任。
陈爽(辽宁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这条规定并不是说受害人一定要等到十八周岁以后才可以起诉,是说在受害人成年之前的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的,但是可以随时提起诉讼。并且,即便是成年后的三年内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亮点四:“孩子打酱油”的年龄从10岁调至8岁
【法条】《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张志毅:这种更改最受益的一方无疑是教育系统。因为在之前,10周岁以下的学生如果在学校出现问题,学校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这就导致很多学校取消了体育课和郊游等课外活动。现在将这个年龄降低至8周岁,学校就可以更多地组织活动,还给学生一个更完整、快乐的童年。同时这也是对全社会发出的一种信号:让学生在一个自由的环境下过着有责任感的生活。从长远来讲,这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甚至对教育环境的改变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亮点五:民事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
【法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周立永(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尹家法庭庭长):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将会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对于普通百姓来讲,将会使其权利的保障期间更为长久,更有利于实现其合法债权。
亮点六:“习惯”也可作为法律渊源
【法条】《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周立永:习惯作为法律渊源并非民法总则首创。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也以明确的条文形式认可习惯为正式法律渊源。比如《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等等。
由于国家制定法的局限和不足,习惯就以其特定的社会价值属性来填补法律空白,满足社会的规则需要。习惯在调整范围、功能等方面补充国家制定法。而民法是调整范围最广的法律,制定法再完善也不可能包含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我国幅员辽阔,各民族风俗各异,习惯成为法律渊源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功能。
其次,法律源于生活,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那么裁判结果应当参考风俗习惯或交易惯例,尊重习惯的客观价值,更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化解矛盾,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亮点七: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法条】《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邵琰:民法总则中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革命性的变化。按照以前的标准,监护制度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有精神健康障碍等问题的成年人的监护,民法总则对成年人监护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为疾病等原因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了被监护人的范围,此类人群中“空巢”失能老人占了很大比例。通过扩大监护的对象范围,更好地应对了我国人口老龄化,更好地为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八:对法人做出新分类
【规定】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情况,民法总则对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此外还专门设立“特别法人”。
【解读】李宗胜(辽宁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这是中国法人制度的一大特色。完善的法人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一个完整的法人制度,会增强企业活力,搞活微观经济,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也会使整个社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实现无缝链接、相互促进、充满生机。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的8个原则的全部内容。依照上文的分析来看,主要包含了新增的八个要点,大部分都是对原有法律的深化、细化,使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更加具体、更加贴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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