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逐渐深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变得逐渐完善起来,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在生活中,可能有人会遇到这样的疑问。无效的民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那么,《民法典》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呢?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其具体含义是:
(1) 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2) 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3) 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其中,(1)(2)属于“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在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民通意见》与主流观点,该行为应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4)-(6)为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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