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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终止委托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未满16周岁、精神有疾病、法律判定限制民事行为的自然人,这类人通常会委托一位法定代理人实行其民事行为。很多人想知道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终止委托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代理终止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委托代理授权终止的情况有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死亡;

(二)、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民事总则规定法人终止代理权的情形有很多,包括代理期限满或者代理任务完成、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终止委托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编对问题的回答,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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