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人权方面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就和律图小编一起从下文中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关于人权方面的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保护取得巨大进步。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就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民法总则》第3条确立了保护民事权利原则,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总则》积极贯彻党中央关于人权和产权保护的要求,不仅保护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传统民事权利,还保护个人信息、网络虚拟财产等新类型民事权益。《民法总则》兼顾公益与私益保护,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收、征用动产或不动产,并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民法总则》为加强对特殊人群保护,在第128条中强调要依法适用关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民事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 民事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相生相对。一人之权利必然为他人之义务。因此,《民法总则》只对民事权利作了专门规定,并未专就民事义务作详细规定。但这并不表明民事义务不重要。《民法总则》第131条和第176条确定了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民事主体应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增强遵约守法意识,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自身权利而不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法总则十大亮点
1、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起点为出生时,终止时间为死亡时。由于胎儿尚未出生而成为独立的个体,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总则》出于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列举了在为“遗腹子”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制度及接受赠与的权利等方面,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
《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与《民法通则》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龄阶段儿童的水平。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年龄下限的下调,有利于尊重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3、再次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总则》中再一次强调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保护义务,以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4、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总则》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加入了监护范围而进行保护。监护对象的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5、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
《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解读:《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总则》在监护人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单位,增加了有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
6、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
《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则中的撤销监督制度。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7、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总则》将第四章列为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只有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类似于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都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总则》将赋予其法律地位以便于其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单独列为非法人组织。
8、细化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增加保护数据、虚拟财产规定
《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为了进一步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总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并明确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列入其中。这为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制定以及一些新型案件的审理等提供依据。
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为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10、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作了明确的规定
《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因其处于未成年阶段不能及时行使或者不能独立判断是否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总则》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将行使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为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从而有利于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对民法总则关于人权方面的内容.有了初步的了解了吧。随着时代的进步,公民的各方面权利不断扩大,各方面的权益在法律中的范围更广泛。人权保护的方面,也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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