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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民法总则朔及力存在吗?

为适应社会和人们的需要,法律是在不断被改进着的。且新诞生的法规会有开始生效的具体日期,通常情况下是之后某月、某年的第一天。法律中的溯及力指的是某项法规在生效之前,该法规对于具体案情是否具有效力。部分当事人可能会以法规未生效为理由进行自我辩护。那么民法总则朔及力存在吗?以下是有关分析:

一、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关于《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认为没有溯及力

即民事权利被侵害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时,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主要理由及依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该解释的起草者在《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几个具体问题》中的论述: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已经届满3个月的,应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3个月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二)认为具有溯及力

即民事权利被侵害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之前,仍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或者虽然不适用延长后的诉讼时效期间,但对于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主要理由及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5条规定: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2、《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如果有溯及力能更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分析

是否有溯及力应当先回归到基本法律适用原则问题:

法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民法总则》同位阶法律或更高位阶的法律有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民法是保护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均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

1、法律没有例外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文没有作出例外规定,其它法律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结合中国的法律体制及司法实践,在我国“两高”的司法解释有准法律的效力,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亦未作出专门解释。

2、不宜参照其它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在我国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是针对的对象往往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或特定的法律事项,其效力亦应当仅涉及其针对的对象,而不能推而广之。针对《民法总则》时效问题,如有例外安排,应当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

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没有法理的依据

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也是相对应的。如果认为有溯及力,从效果上一方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该利益是按原法律规定已经丧失的利益),但另一方损害的债务人的利益(该利益是按原法律规定既得的权益),同时,还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利益。这对债务人或第三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国立法法表示,一般法律规定都不溯及既往,除非有特别规定。社会上关于民法总则朔及力一般有两种观点,分别依据行政法规和和民法意见的条款。由于溯及力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在保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损害另一方利益,故不应具有溯及力。关于诉讼时效和溯及力,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延伸阅读: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什么权利?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适用是什么?

民法总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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