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第一百八十条 民事法律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按照月、年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月与期间开始当日的相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最后一月没有相应日的,其结束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民事法律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
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依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
综上所述,关于期间计算《民法典》主要有两种方法,一个是按小时计算的自然计算法,一个是按年月日计算的历法计算法,法定期限一般使用后者计算,约定期限可以让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和当事人都没有约定的,默认以历法计算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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