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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分类具体有哪些内容?

法律是保障公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利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国策。法律为人们带来了法治化的·和平的生活。民法总则中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法。那么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分类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扩大并规范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民法通则》把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规定在一章,把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为一节,而且只有9条,内容很不完整,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仅仅限于合法行为,主体也限于公民和法人两类,客体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法总则》把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分开,提升为一章,分成四节,条文达到28条,内容完整。把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行为,包括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等,主体方面使用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范围明显扩大。第133、134条体现的很明显,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如赠与、继承、公司作出的决议等。最重要的是引进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使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得到极大丰富。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使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我国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仍然沿袭《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叫法,亦无不可。这也算是中国特色吧。

明确规定了意思表示。《民法总则》专门用一节规定了意思表示,条文达到6条。对意思表示的主体、内容、形式、生效以及解释等作了明确规定。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分类具体为以下几种。

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第

138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分类由此可见。

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以上规定,清晰地表明我国意思表示的生效标准,对话方式采用知道主义,非对话方式采用到达主义,无论是作出还是撤回。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

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其中默示的规定分为三种,基本涵盖了我国的市场交易实际情况。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分类由此可见。

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的真实意思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包含了公民的日常生活,起居住行,个人及社会等各个方面,并在形式上与内容上进行了创新与扩充。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涵盖了市场交易,社会生活等多个方面。以上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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