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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54条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对于民法,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民法对于人们来说太重要了,民法,主要是调整人们之间的民事关系,涉及到人身关系还有财产关系,民法是一个大法,里面的内容繁多仔细,全部都来源于生活中。所以根据宪法还有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民事活动的一些实践经验制定了民法。那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154条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民法典》154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行为(maliciouscollaboration)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我国民法关于恶意串通之规定,其立法初宗系在保护第三人利益,它是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

1、恶意串通简介

恶意串通行为(maliciouscollaboration)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2、恶意串通构成要件

第一,恶意串通首先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

第二,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3、恶意串通主要特征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民法的功能具有一些内在性的,应然性的,确定性的特点。民法的功能可以从多角度予以分类,从民事规范的角度,可以分为构成性的规则和确认性的规则。民法功能可以分为确认和协调两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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