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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总则虚拟资产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关注法律的人也是越来越多,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近些年,资产的存在形式也已经不再仅仅是现金了,有形的资产和无形的资产都在不断变化着,尤其是近几年虚拟资产快速的发展壮大,现如今,没有现金的消费已经变成现实,那么在法律层次上,《民法典》虚拟资产的规定有哪些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

一、虚拟资产的在法律上的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正式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被写入我国法律中。“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第127条通过上述宣示性条款,正面回应了互联网领域内有关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话题,适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

“数据没有特定性、独立性,亦不属于无形物,不能归入表彰民事权利的客体”,“数据权利化难以实现”,“数据具有工具中立性的本质特征,法律能够对其实现的规制功能有限”。如前所述,基于大数据交易实践,学术研究和有关政策都对以数据为基础的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尤其是其财产性特征进行诠释。《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对数据权利受法律保护予以肯定。

二、中国《民法典》虚拟资产出现的原因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率先以法院判决形式肯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国家。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已将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定位的核心争议归为物权论和债权论。《民法典》将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保护的范围,并未就权利性质作进一步的定位。

立法之所以如此安排的原因是:

第一,物权论、债权论在理论上尚未给出强有力的立法依据供立法者采纳。

第二,依据现行法律规则,淡化物债之分,亦可为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提供裁判依据。

但是,民法规则不仅仅是裁判依据,也是行为规范。对虚拟财产作物权性认定更有利于网络秩序的建立。理由是:

第一,物权作为以归属和定分为目的的权利,对于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网络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潜在的规范效力,可以保障包括网络经营者、用户、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内的各方主体对虚拟财产价值和收益形成合理的期待。

第二,仅仅依赖合同关系尤其是由网络运营商单方拟就的用户协议,无法提供公平、完备的网络秩序,法定权利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权利。第三,对虚拟财产的物权性定位并不妨碍对已经存在的虚拟财产作出各种债权性安排,例如,通过网络协议设定买卖、服务、授权、管理等多种权利义务。因此,虚拟财产权物权化将是未来虚拟财产法律定位的取向。

更是为了服务大众,方便市民的一大举措。有了虚拟资产,并不意味着之前的资产形式就此消失殆尽,虚拟资产只是为了适应当前的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将来还有会更多的变化形式,但不管资产如何变,《民法典》的根本目的都是在维护所有大众的根本利益。

延伸阅读:

民法总则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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