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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是自然死亡,但是也存在一部分人是非正常死亡(包括不能证明其是否死亡),那非正常死亡需要如何宣告死亡信息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呢?此情况在满足法律相关规定后可申请宣告死亡。对此小编整理了关于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一、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

A.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B.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C.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前一次序没有申请,后一次序不得申请)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律 教育网

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由法院宣告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程序审理

B.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即使是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没有机关证明)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C.死亡

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即判决生效之日。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撤销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据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没有保存的,给予适当补偿。

由以上信息可以得知,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公民可依照法律履行及维护自身的权利。针对已满足法律规定的规则已申请宣告死亡的,若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后,并不影响宣告死亡人在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权利。如还有其它疑问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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