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的所有权和他物权,民法总则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各种经济形式,如租赁、买卖等,相继就会出现物的使用权、所有权等问题。下面将为您介绍关于民法总则物权的相关内容。
一、《民法总则》关于物权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什么是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法律行为.这又包括抛弃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物权存续期限或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来消灭物权主要是在合同规定中,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合同规定的物权归于消灭.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主要有: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法定期限的届满;还有因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他物权,两主体混同后,此种物权即归于消灭。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物权相关条文的规定,对规范市场秩序,明确物的所有权,发挥物的功能等方面会有重要意义。物权的规范不仅会减少纠纷,也会让物更充分发挥其作用。若您对民法总则物权部分仍存在疑问,可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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