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区别是:判例是依据宪法审判的案子作为案例,通常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惯例则是说宪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条款规定,但是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人为定刑判决,大家依此为判决称为惯例。
1、形成方式不同。
前者是在宪政实践中,经过长期的积累而逐渐形成,并为社会公众认可;而后者是经法院判决并由各级法院遵照而逐步形成的。
2、两者的内容不同。
前者主要是具体的宪政运行规则;后者包括宪法立法在适用规则方面的发展,也包含有对宪法立法原意的解释和推定。
3、两者效力不同。
前者作为一种政治习惯规则,不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效力,其普遍约束力来自于社会公众承认和国家政权默许;后者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尊重,或来自于下级法院法官对判例内容的内心认同。
4、稳定性程度不同。
前者所具有的政治约束力和由于连续稳定适用并得到普遍公认而形成的社会自觉遵守的力量是巨大的,其稳定性程度较高;而后者约束力较低,随着政治现实的需要和法官观念的变化而随时产生、变更或废止。
这个问题在王磊的《宪法司法化》一书中说道:在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方面,我国往往采取由中共中央就重大国际国内问题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的形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建议的惯例;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的惯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时召开,出席政协会议的全体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惯例等。
修宪方式自82后就一直沿用修正案的方式,可视为我国的一个宪法惯例,但是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却是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的。
根据上述回答,相信您已经对宪法惯例和判例有了具体的认识。宪法是治国安邦的章程,因此要严格遵循宪法。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相关问题,可以联系本站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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