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国对于法律进行解释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当然这也是分为不同的解释机关,比如说司法机关进行解释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同样的我国宪法也有解释宪法解释的话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因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宪法解释的原则与方法是在怎样的?
一是恪守宪法精神原则。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有其内在的基本精神。宪法精神并不是完全的抽象物,它一般都是通过宪法基本原则这一载体表现出来的,而且这些原则不因时代的变迁而受到影响。因此,宪法解释活动必须始终恪守并维护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而不能与之相悖。否则,宪法的权威、法制的统一就都无法维持。宪法精神是宪法的灵魂,是维系国家宪法制度的基础。因此,恪守宪法精神是宪法解释的首要原则。
二是适应社会需要原则。众所周知,宪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逻辑基础在于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因此,宪法解释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宪法解释将丧失其存在的正当性。当然,适应社会需要也是有限制的,这一限制就是上述恪守宪法精神原则。换言之,在遵循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宪法解释不必拘泥于宪法规范的文字表述,而是可以按照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其作出灵活的解释,以满足社会变迁对宪法规范的要求。适应、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不仅是宪法解释的使命,更是其应当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三是遵循法定程序原则。一切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合乎法定程序,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宪法解释作为宪法解释主体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专门活动,同样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宪法解释程序的设定,不仅能够规范、制约宪法解释权的行使,而且也是确保宪法解释权合理运作的有效措施。因此,任何不按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宪法解释都是无效的。一般来说,宪法解释需要经过提起、审议和公布三道程序。 四是系统整体解释原则。任何一部宪法都是一个有机整体,其内容、条文、结构之间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因此,宪法解释机关在对一项宪法规范进行解释时,不能孤立地进行,而要将这项规范置于宪法系统之下,综合考虑宪法的精神、原则以及这项规范与其他规范的联系,以整体的观点来阐明这一宪法规范的内涵。从一定意义上说,系统整体解释原则本身也是宪法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它的功能就在于维护宪法规范之间的统一,避免宪法规范相互矛盾。
②有助于通过有说服力的宪法解释解决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冲突;
③有助于通过宪法解释形成社会的共同体意识与共识,为形成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体系提供条件;
⑤有助于合理地确定公共利益的界限等。
二、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原《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10年6月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首先,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宪法解释的时候,需要遵循三个基本的原则,第一个事,恪守宪法精神的基本原则,第二个必须要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基本原则,第三个就是要遵循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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