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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民法总则做了哪些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签订合同的相关民事行为中。民法总则之前制定了一些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如今顺应新形势,在这方面进行了调整。那么合同无效民法总则做哪些调整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

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

(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

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

(3)赔偿损失

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

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民法总则做了哪些调整?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由此看出,合同无效民法总则做了以下调整,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被认定为无效的、违背社会公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存在欺诈,恶意篡改串通制定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需要承担缔结和约过失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一系列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范围

哪些行为造成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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