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当中规定的那些内容都有其他的法律具体付诸践行,就比如说最为严重的做出一些反分裂国家的行为,这种行为肯定是违反了我国宪法当中的维护民族统一的相关规定的。很多人都会觉得既然宪法作为我国的最高法,那么自然也会很好奇在我国违反宪法的后果是什么?
一、在我国违反宪法的后果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对违反宪法的后果是什么的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宪法很多条款都属于权利宣示性条款,违反之后没有配套的惩罚措施去维护宪法的权威。而且我国不像美国等国家存在宪法法院,可以直接通过法院裁定政府的相关行为因为违宪而无效。宪法责任,或称违宪责任,是针对政府机关的,比如组织不合理、权力设置不合理、乃至订立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合理。这些不是普通的行政责任所能概括的。
依据宪法责任具有的政治和法律这两项属性,将宪法责任分为因直接违宪的宪法责任和间接违宪进行追究的宪法责任。这类分类以宪法责任的本质为出发点。直接违宪规范的宪法责任,指宪法责任主体的行为违反宪法规范而直接承担的宪法责任,即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当立法机关制定出的相关法律与宪法的明文规定相违背,立法机关就要承担因直接违宪所带来的宪法责任,此种责任一般通过普通法律责任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在宪法责任的追究制度上,宪法监督部门以一般的追究机制追究宪法责任承担主体因直接违宪所产生的宪法责任。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人民主权原则即便在其支持者那里也并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内涵,而是存在著作为"抽象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作为"具体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分野。对原则采取的不同的理论取向自然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进入"革命后社会"的国家却有必要对以往非常态下的制度选择重新加以思考。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同时,民族的发展权在我国也得以充分实现,这对我国民族的兴旺和繁荣有着深远的意义。
3、权力制约原则: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属于主导地位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
4、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又称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
因为所谓的违法宪法,其实也不至于就用我国的宪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去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所有违法宪法的行为在其他的法律当中都是有规定的,关于违法宪法的制度都是通过其他相应的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的。
延伸阅读:
国外修改宪法对世界可能有哪些影响?
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全国两会宪法修改的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