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国家是宪法关系中二大最基本的主体,宪法对国家的权力义务与公民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宪法关系的最基本主体则是公民与国家。根据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根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针对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相比,它具有根本性,是实现其他职权和义务的前提。公民在宪法上的权利突出地表现为所有公民都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有针对其他一切主体的权利能力。这同时也意味着所有其他主体,包括国家机关都有义务尊重并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2、宪法上的职权和职责主要是针对国家和国家机关而言的,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职权和职责相比,它也具有根本性,体现整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不同的政治体制结构在宪法上表现出国家机关之间的不同关系。由于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不是固有的,从根源上讲都是人民的赋予的,权力本身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只是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而已。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基本的职权和职责,其他法律对国家机关的规定则是根据宪法产生的。
二、宪法基本特征:
民主社会人们意念中的价值目标,在政治上的显现必然是立宪主义政治。
2、宪法诉讼中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是特定的机关
诉讼,就其一般情形而言,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分,但具体到宪法诉讼,就应该而且只能采职权主义方式。
3、宪法诉讼的对象是特定法律的违宪与否
从本质上讲,特定法律是否违宪属于一种政治冲突———社会冲突的极端形式。
宪法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具体到判决方面,体现为:它不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不科以具体的处罚,只是宣布某项法律违宪无效。但如前所述,两大法系宪法诉讼的主体机构是不一致的,其各自所作出的判决效力因而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是以人民利益为主的国家。因此宪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是公民的权利。宪法有助于国家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因此其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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