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一般经过十几年就会修改一次,最近就进行了一次《宪法》的修改,很多人因为一些媒体等标题的内容,认为这一次《宪法》修改的内容中有关于任期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历年来,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主席的任期都是五年为一届。那么关于新《宪法》修改了任期吗?
一、新《宪法》修改了任期
新修订的《宪法》改变的是国家主席的任期限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从建国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并没有什么变化,根据《宪法》规定都是五年一次。
改革开放后新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逢尾数是三和八的年份进行换届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这次宪法修改主要内容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
二、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2、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3、权力的制约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4、法治原则
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智力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新《宪法》修改了任期,这个说法是不存在的,新修订的《宪法》对于国家主席,全国人大代表等等的任期还是没有变还是原来的任期五年为一届,并且,在任期届满两个月之内,全国的常务委员会就应该完成下一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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