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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84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184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这次《民法典》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相关知识:怎么认定见义勇为呢?

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至少需要下列四项法律要件:

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与法人相对的社会公民个体的统称。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是紧急情况下实施者根据主观判断后所采取的行为和行动,因此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权利者抑或剥夺政治权利者,都无关紧要。因此,只有将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定义为自然人,才能够符合其法律特性。

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

3、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

4、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则上说,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即使行为者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上述结果,但是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综上所述,关于《民法典》184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见义勇为在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很多见义勇为的人受到了伤害却没办法好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民法典》的出台对愿意做好事的人来说是一件好事情,见义勇为的人一般是不具备法律的约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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