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第74条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范目的是强调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第七十四条 【集体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1、《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举例说明这一条的含义,甲和乙准备设立一个公司,甲和乙即为设立人,公司即为法人,公司未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责任由甲和乙共同承担。
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组织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其享有者主要是农村集体组织,也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合作社集体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集体组织所有权对集体所有制起着巩固和保护的作用,在我国财产所有权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
《民法典》总则第74条主要是规定了集体的所有权内容,林地耕地等,我国的土地制度有两种,一种集体所有,适用在城市的郊区还有农村地区,这些地方的土地根据规定集体所有,也是要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因为我们是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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