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涉及到侵权的内容,侵权就是侵犯别人的权利,一般都是行为人过错的行为导致的。那么关于民法总则人生侵权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民法中对于侵权的规定,首先有侵权的概念,还有这个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等内容。
一、民法总则人生侵权
(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2)按侵害对象分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比较
侵权是对某个人的民事违法行为;而犯罪,则是违反国家所保障之利益之规定,对个人,社会或国家的违法行为。
二者主观过错方面存有较大差异。 侵权之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且通常只需认识到自己可归责性即可,并不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实际损害。而刑法上的过失不仅仅要认识到自己行为可归责性(违法性),还要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但是侵权行为法和刑法有着很大的相似性,最大的相似点是它们都侵犯的对象都是某种权利。正是基于这一点,在美国刑法和侵权法的区别不大。从这个以上来说,结合侵权行为法与刑法一起学习,会对整个宪法中的权利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从刑法的历史来看,刑法是从侵权法脱胎而出的。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而侵权行为,”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2)按侵害对象分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比较
侵权是对某个人的民事违法行为;而犯罪,则是违反国家所保障之利益之规定,对个人,社会或国家的违法行为。
二者主观过错方面存有较大差异。 侵权之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且通常只需认识到自己可归责性即可,并不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实际损害。而刑法上的过失不仅仅要认识到自己行为可归责性(违法性),还要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但是侵权行为法和刑法有着很大的相似性,最大的相似点是它们都侵犯的对象都是某种权利。正是基于这一点,在美国刑法和侵权法的区别不大。从这个以上来说,结合侵权行为法与刑法一起学习,会对整个宪法中的权利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从刑法的历史来看,刑法是从侵权法脱胎而出的。
民法总则人生侵权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人身权利的侵害,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就是人格权利的损害,还有就是身份权利的损害,人格权又有划分很多详细的部分,我们的姓名,健康,肖像就属于人格权。
延伸阅读:
校园侵权包括哪些情况,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财产侵权诉状该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