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机构是哪个?
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显著特点,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即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论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视察、调查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或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供信息和建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主要是为常委会的监督做必要的准备和组织协调、了解督办等工作,不能直接做出决定和进行处理,任何处理决定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做出。
二、宪法修订的程序是怎样的?
1、宪法修正草案的提出
宪法修改的提出标志着整个宪法修改的开始。在我国《宪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修宪案由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无权提出。但是根据历年来修改宪法的习惯上来看,都是由中共中央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讨论后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稿,依据《宪法》第64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修宪草案,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宪法修正草案的审定和表决
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并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事实上,我国宪法对此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不过从历次修宪的惯例上来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的,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全体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如“1988年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是根据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办法,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的;1993年和199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也按此进行的。”
3、宪法修正案的公布
公布程序是我国宪法修改的最后一个程序,宪法修正案只有经法定程序公布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修正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代表通过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公布施行。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的地位很高,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对其行使监督权,并且有修订宪法条款的权力。对宪法进行有效监督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可以更好的发挥宪法的领导作用。就在今年,我国人大又适当修订了宪法的内容,使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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