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跟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一切法律的制定都不得违背宪法中的各种内容。 法律是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来制定的因此每部法律在最后都要写“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样一句话。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二、三个阶段
警察国家时期
国家与社会并未真正区分,统治者作为国家的代表,与代表人民生活环境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如同家父长,统治者拥有至高权力,国家可以为人民等,规范以上事项之宪法即为“固有意义的宪法”。
自由法治国家时期
此一时期由于思想的启蒙、中产阶级兴起,国家与社会逐渐区分开来,此一时期的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且基于私法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而自发性形成,国家是为了使社会运作完善而产生的,因此政府对于社会的干预越小越好,透过天赋人权、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的确立,国家间接使社会运作顺利,人民权利透过间接的方式受到宪法的保障,所以又称为“形式法治国”。在此一时期,行政法开始出现,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别权力关系等概念逐渐出现。
社会法治国家时期
鉴于前一时期国家任务范围狭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等前提之下,经济力强大的社团或财团造成市场垄断,对于人民权利侵害过巨,因此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叠,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应有适度的混合,国家形成社会秩序同时,也要对人民权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强调人民基本权利可直接以宪法为保障根据,并且宪法应加入基本国策,以补充性原则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时期,不只国家,社会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宪法对于基本权的保障规定,但随着时间转移,因而使国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已经知道了宪法跟法律的关系是什么,其中宪法本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以一切法律都是要以宪法作为根本依据的,其他法律的制定都不能违背宪法中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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