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宪法法院为什么不设立?
中国没有设立宪法法院,其职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我国1954年宪法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1975年宪法也没办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1978年宪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而基本上确定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1982年宪法同样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具体情况我们详细在下面详细说明。
抽象的原则审查即依照法定程序,对某项法律、命令进行原则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这是各国宪法法院的普遍做法。
具体的案件审查即在发生具体案件之后,才对法律、命令的合宪性等进行审查。这种方式与普通法院审理违宪案件的做法基本相同。
宪法请愿即公民在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犯时所采取的最后的补救手段。这是联邦德国特有的一种方式。
宪法法院还有权自行审查违宪案件。其裁决一般具有普遍效力,而且是终审裁决,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提出异议,也不得上诉。各国宪法法院的成员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为了保证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各国均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不得兼职。有的国家还规定,宪法法院的成员独立履行职务,除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以外,不受任何指示的约束。有的国家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在单一制国家,宪法法院一般只有一个。而在联邦制国家,宪法法院则可能有数个。
二、法院的组成
各国宪法法院的成员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如意大利宪法法院的成员,只能从最高普通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学法学教授及具有20年工作经验的律师中选出。各国宪法法院成员的产生方式不尽相同,但一般由国家元首任命或议会选举产生。意大利宪法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总统、议会、法院(包括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各任命5人,任期原为12年,后改为9年,不得连选连任;院长由法官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奥地利,所有宪法法院法官(20人)均由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政府、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的提名任命,其中根据联邦政府的建议,任命院长、副院长、6名正式法官和3名替补法官,根据国民议会的建议,任命3名正式法官、2名替补法官,根据联邦议会的建议,任命3名法官和1名替补法官。
为了保证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各国均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不得兼职。有的国家还规定,宪法法院的成员独立履行职务,除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以外,不受任何指示的约束。有的国家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在单一制国家,宪法法院一般只有一个。而在联邦制国家,宪法法院则可能有数个。例如南斯拉夫除联邦宪法法院外,6个共和国、2个自治省也各设有一个宪法法院。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法院直接审理违宪案件,内部不作分工,
而联邦德国的宪法法院设有2个审判庭,第一庭的庭长为宪法法院院长,第二庭的庭长为宪法法院副院长。两庭之间的业务分工自行商定。
宪法法院是西方制度的产物,法法院是专门为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而设立的机构,它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意识形态色彩,更突出的是法律的价值和定位。不符合中国国情,我国承担宪法监督职能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是中国特色的机构设置,实际上同等替代了宪法法院,因此中国并没有设置宪法法院。
延伸阅读:
国外修改宪法对世界可能有哪些影响?
全国两会宪法修改的内容是什么?
修改宪法内容是主要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