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宪法监督的对象是什么?
(1)《宪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
(2)《宪法》行为,即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政党、团体和组织的政治行为,公民《宪法》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
(3)与外国签定的条约。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是什么?
1、事先审查:主要体现为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生效。
(1)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2、事后审查: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我国《宪法》监督的重要方式。
(1)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
(3)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宪法》的地位是怎样的?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综上所述,《宪法》作为国家的立法根本,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基本上都受该法的监督,该法律监督的方式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在日常生活中,任何违宪的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也要符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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