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观是何种法律规范,都必须要按照既定的法律原则的规定,进行制定,才能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更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制定,否则我国的法制建设将会出现危机,那么现行宪法的原则是什么呢?
现行宪法的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过程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国家生活的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对世界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社会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宪法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普遍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由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在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因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人民主权。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
1、宪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同时规定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如宪法第2条第2、3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以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一)人权的概念与发展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主体是“人”,首先是指自然意义上的人。就人权最原始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首先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其次,由于人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是具体的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就带有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人权观念的萌芽古已有之,但人权口号最先由十七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仅国家政权建立在“君权神授”基础之上,而且还公开推行等级特权和不平等制度。随着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新兴的资产阶级强烈要求摧毁君权神授学说,建立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因此,十七八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享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二)人权在宪法文本中的体现
人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义与表述方式。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一是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人权;二是宪法文本中不直接出现人权,但解释上人权表现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三是严格限制人权在宪法文本中的含义,直接以基本权利规定人权的核心内容;四是文本中同时出现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的权利等表述,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宪法解释方法确定其具体内涵。
(三)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国家基本价值观。
人权与基本权利也存在一定的差别。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主体是公民,而人权的主体是人;宪法列举了公民享有的若干基本权利,而人权的内容是无需宪法列举的。对于这种差别,我们需要保持逻辑上的协调与解释规则上的统一。基本权利与人权之间存在价值上的共同性。当实践中出现侵害人权的事件时,应当积极运用宪法解释规则与技术,在规范内涵所允许的范围内寻求可能的权利救济途径。
除规定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基本权利。宪法要求,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经济、社会与文化保障。
三、法治原则
(一)法治的概念与发展
法治是历史的概念,时代的变迁不断赋予法治以新的内涵。但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法治所体现的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是不会改变的。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十七八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十分重视法治的意义。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潘恩也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法律 教育 网
法治思想的核心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这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起了重要的作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精神。在他们看来,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并且一般都在宪法规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为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全国人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应有其他差别。
(二)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法治国家”概念本质上是与宪法秩序有着密切联系的政治概念,它经过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以自由、平等与正义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法治国家理念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到了18世纪,法治国家作为与自由主义宪法国家相同的概念,形成了自身的理论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为了保护基本权利,需要在宪法上建立独立的法院体系;国家权力的活动应限于人的自由保护领域等。自19世纪以后,法治国家进入到市民的法治国家阶段,即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建立法治国家基础,如成文宪法的制定、权力的分立、基本人权的保障、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行政的合法性、宪法裁判制度的建立等都是市民社会中法治发挥的功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宪政理念的变化,以正义、平等与自由价值为基础的法治概念成为法治国家的实质内容,成为区分一般法律国家概念的价值体系。
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宪法体系上的法治国家规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则和具体程序,形成政治共同体价值,保障国家权力运作的有序化
四、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但从政治的层面而言,则是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当国家权力从过去的少数人所有转变为至少在形式上由多数人所有,即人民主权出现后,为了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开始分离。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利制约权力的国家根本法就应运而生。就宪法的基本内容而言,不仅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原则亦称权力分立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若干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原则是十七八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受美、法等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从资本主义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一原则,后来被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确定为一项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
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
对于各位立法机关的职员,必须要了解现行宪法的原则是什么,然后需要在了解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制定宪法,在宪法制定之后,其他的法律规范在制定时,都需要参照该规定。民事主体在发现,某国家机关的职员,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时,是可以进行举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