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机关什么由谁来进行决定决定修改?
《宪法》第六十四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负责“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和“制定法令”。可见当时我国立法权相对来说是比较集中的,主要由全国人大来行使。由于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会期又很短,显然无法适应繁重的立法任务。为此,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专门“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进一步确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1979年地方组织法又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权。1982年宪法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并赋予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是我国立法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对我国的立法体制作了全面规定和进一步完善,确立了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修改宪法。制宪修宪权是最高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全国人大还拥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比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物权法,是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的选举法,是涉及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大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涉及国家主权、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或者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专属立法权,包括: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专属立法权又称法律保留,即特定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对于宪法的修改是专门有人员来进行投票决定的,而且修改宪法是一个比较严肃的一个问题,修改了宪法就代表着以前的条例就会改变,所以,我们也要尊重我国的宪法,一次又一次的修改,就代表着我们公民得到的保障就会更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