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不管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都会根据现实情况作出相对应的修改,以便更高效的管理国家以及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民法总则进行了新的修订,其中民法总则不满六周岁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一调整的解读是怎样的呢?欢迎阅读!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与现行的《民法通则》仅一字之差,体现出的却是国家在立法上一个翻天覆地的改变,标志着我国的民法正逐步的与国际接轨,向民法典的编纂更进了一步,同时也代表已经实施近30年的民法通则即将成为历史。
新的《民法总则》修改的点有很多,整修法律的体系也作了很大的调整。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原来的10周岁调整到了6周岁;诉讼时效也由原来的2年修改成了3年,等等。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民法通则相比,此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了六周岁。外界用“6岁的孩子就可以打酱油了”,来形象地表述这一立法改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六周岁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学一年级的年龄,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将年龄下限进行下调,可以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立法过程中,有参与者担心,降低到6岁会不会步子迈得太大,不利于保护儿童权益。全国人大代表表示,立法条文是环环相扣的,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降低到6岁,并不是说6岁以上就可以完全自主,更不是说6岁以上的人法律就不会特殊保护。
“6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两类:一是纯获利益的,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而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高明芹认为,从法律上讲,对少年儿童从事民事活动,仍有基本的倾斜保护。当然未成年人的一项民事行为是否与其智力相适应,考验裁判者在实践中对自由裁量权的判断标准和把握能力。
民法总则不满六周岁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将六周岁到十周岁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改变并不代表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是说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完全自主,这种改变只是为了更好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识和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