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有限制,今年民法总则颁布后修改了,现在没有顺序限制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综上所述,针对于民法典第47条的具体内容已经详细释义,同时在相关人员死亡后所需要办理的事务应当有死者家属或者亲朋好友来进行操办。在宣告死亡时,若是死者属于受害者还应当对相关死亡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属于伤害行死亡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立案。
延伸阅读:
荣誉权在民法总则中是指什么?
民法总则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