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如何解读《民法典》114条?
《民法典》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就第1款而言,意义不大,无须规定。哪怕想从物权法定角度去理解这一款,也因第116条之存在,而变得毫无意义。就第2款而言,物权定义显然存在漏洞,物权支配的对象不仅仅限于“特定的物”,还包括权利,比如对债权的支配权——权利质权。但需要注意的是第115条第后句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关于物权的客体包括两种:有体物和权利。
此外,第2款作为物权定义条款,整合之后的《民法典》,自不能有重复规定;在总则部分做此规定,或可理解为物权编相应规定将予以删除。但物权定义条款,即使认为有设置必要,亦应在物权编作出,置于此处,与体系相悖。
二、物权有哪些分类?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114条中,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物权,并将物权划分为有益物权、担保权和所有权。这一点在之前的《民法典》中也是这么规定的,没有太多变化。这里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于依法取得的所有权,其依法享受,受到法律保护。这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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