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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民法总则114条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如何解读《民法典》114条?

民法典》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就第1款而言,意义不大,无须规定。哪怕想从物权法定角度去理解这一款,也因第116条之存在,而变得毫无意义。就第2款而言,物权定义显然存在漏洞,物权支配的对象不仅仅限于“特定的物”,还包括权利,比如对债权的支配权——权利质权。但需要注意的是第115条第后句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关于物权的客体包括两种:有体物和权利。

此外,第2款作为物权定义条款,整合之后的《民法典》,自不能有重复规定;在总则部分做此规定,或可理解为物权编相应规定将予以删除。但物权定义条款,即使认为有设置必要,亦应在物权编作出,置于此处,与体系相悖。

二、物权有哪些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114条中,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物权,并将物权划分为有益物权、担保权和所有权。这一点在之前的《民法典》中也是这么规定的,没有太多变化。这里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于依法取得的所有权,其依法享受,受到法律保护。这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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