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民法总则可变更可撤销时效多久

民法总则可变更可撤销时效多久?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主张撤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统一的,区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

民法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条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这“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

在《民法典》当中对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时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在案件起诉之后的一年有效期之内,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则无法行使撤销权。除了规定的时效之外,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在知晓之后放弃撤销权,如果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视作无效。

延伸阅读:

民法总则保护见义勇为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地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意见(二)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民法总则可变更可撤销时效多久  民法  民法词条  时效  时效词条  总则  总则词条  撤销  撤销词条  变更  变更词条  
诉讼仲裁法规

 民法典56条的内容是什么?

法制化程度比较高的社会中我们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处理很多纠纷问题,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不断的去学习法律知识,和我们联系比较大的法律就是民法典,民法典基本上包...(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