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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宪法中规定可监察的机关有哪些?

对于国家各类的企事业机关来说,不仅要遵照相应的规章办事,如果出现错误还需要有机构进行督查,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监察委员会出面了,但是很多人不了解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宪法中规定可监察的机关有哪些?小编这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宪法中规定可监察的机关有哪些?

国家监察委员会宪法中规定可监察的机关包括:

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什么?

(一)设立监察委员会需要改革精神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序言中的“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了改革的宪法精神。设立监察委员会从试点开始,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部分重大改革走的都是探索型改革之路:改革者以“摸着石头过河”为方法论,以“试错”的方式来推进改革,当某项改革取得一定的成果之后,便对法律进行相应的“立改废”,以法律的形式对此成果予以确认,进而推及更广的范围。[1]最后,通过修宪的方式将改革成果用宪法予以固化。从这个角度来说,宪法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改革成果的确认。宪法精神为重大改革提供宪制支持有众多先例可循,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同样符合宪法精神与宪法原则。虽然,宪法学学界对于“宪法规范与现实的冲突”[2]是否构成“违宪”早有争论,但是对“规范和现实的冲突与违宪状态的区别”[3]却已有定论,规范与实践的暂时冲突并不必然导致违宪,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视听。宪法总是为未来的改革提供依据,宪法彰显了改革精神、确认了改革成果。

(二)设立监察委员会要精简高效。

精简高效是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保证。改革监察体制,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必须精简力量,将政府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反贪、反渎、预防等力量整合,从而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体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和组织保障。监察委员会不是简单的合署办公、协调案件、统筹关系,其整合反腐资源涉及组织架构、人员安排诸多方面,力度前所未有。设立监察委员会要达到高效反腐的效果,充分利用监督、调查、处置三大职权进行合理的分工合作,从而做到能及时查办腐败案件,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办案质量高,执法效果好,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可以上述的介绍。首先像是我党内的机关,比如人大机关或者是行政机关以及政协机关等,都是需要监察委员会进行监察的。再就是法律机关和国有企业的有关管理人员,其监察也是要由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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