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使过去《民法通则》的时代终告结束。新法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其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2年变为了3年,但是新法对时效的变更与优化,对于不了解法律的人士来说,并不能理解它实际存在的意义,下面本文就为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效力所体现的方面为大家解答一下相关问题。
一、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效力体现在对原有的《民法通则》中原有诉讼期限为一年和三年的相应调整和更改,对诉讼时效起点以及时效的终止和中断问题的相关新的定义,通过这些方面的体现,来更好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效力的更改有哪些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再对比《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前者在时效期限上最大的变化有两点:
二是删除了《民法通则》第136条对1年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前者的变化,在《民法总则》生效后发生的债权请求权直接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普通诉讼时效由2年变3年即可;但对第二种变化是否是意味着有关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废止,还是直接根据《民法总则》中但书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保留其原有的规定?如果只是简单的保留又是否会违背立法者延长债权人诉讼时效的总思路。笔者认为,在尚未正式颁布权威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前,对于原有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应暂时保留。新法出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对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了1年,我们在新旧法更替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新法的立法目的,还应对现有法律中部分规定的立法意图给予考量。《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4种情况,这4种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特征,基本都是与日常生活联系极为密切的债权请求权,这类纠纷数量较多,且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间反而不利于权利人顺利实现维权。当然新法对该部分内容是删除肯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新旧法交替特殊期间,若相关规定未能对该问题直接予以明确,则短期内应暂予保留。
三、特别法中有关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做出的相应的调整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环境保护法》和《海商法》中关于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最初是考量了环境污染损害和船舶油污的损害相对于一般的侵权纠纷其举证难度相对较大,故在原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基础上延长了1年,现在普通诉讼时效变更为3年,现有的3年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否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呢,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仍需要根据该类侵权纠纷的实际需要,如果保留原有规定是否有不利影响,如果调整时效期间是否一定会带来积极的影响?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而不是盲目的参照3年时效的标准而做调整。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民法总则》中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权利让人知道的内容中增加了一项义务人的规定。法条中用“以及”作为连接词,表达的是一种并列的关系。这就意味着权利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较原《民法通则》发生了质的变化,即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不再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而是在知道权利被损害且明确义务人这两个条件都成就时,诉讼时效方可开始起算,这项变动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108条规定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相一致。那么对于侵权行为是发生在2015年10月1日后或之前,随着权利人知道具体侵权行为人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又将如何加以认定,都可能将是我们在日后的实践中可能所要面临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又将回到上文中有关诉讼时效的溯及效力问题,因此,在《民法总则》生效实施后有关溯及效力的问题也是亟需解决的。
五、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适用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大都数人们依靠法律来维权,很大部分的原因是法律有很强的时效力,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此我国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效力的提升,是法律史上的一大进步,不仅仅是将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而还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调整成自权利人知道以及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义务人之日算起,它的时效力还体现在许多的方面,这需要我们在日后的学习中逐渐了解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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