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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宪法监察委员会的权利包括什么?

修改宪法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其中新设的监察体制更是引起社会的热议。宪法中设立了监察委员会,主要目的在于完善国家的监察体系,对反腐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监管,提高行政办事速率以及清正廉洁的作风。那么,修改宪法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什么呢?

一、修改宪法监察委员会的权利包括什么

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一个反腐败机构。其三项主要职权包括监督权、调查权和处置权。

(一)监督权。监督权是指特定的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手段和程序,对法律实施中的守护法律、制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等具体情况进行的一种督促权。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我国,根据主体的不同,监督权可以分为公民监督权、人大监督权、纪检监督权、行政监察权、检查监督权、政协监督权、社会监督权等。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特指国家监察体制的独立监督权。

(二)调查权。在我国,调查权也因主体的不同分为人大调查权、行政调查权和司法调查权等。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并不能完全取代或者等同检察院的侦查权。“调查权”非“侦查权”,足以预见在改革设计中,未来监察委员会调查贪腐案件时的手段和措施,是有别于现在检察机关的“侦查”的。侦查权是指国家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程序,运用特定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侦查权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主体对应分别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是法律赋予它对犯罪行为依法进行直接侦查的权力,其结构体系包括权力范围和保障权力行使措施两部分,前者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管辖,后者具体表现为强制程序的有序性和阶段性。公安机关虽然也能够独立决定开始侦查并承担绝大部分侦查工作,但是检察官出于履行公诉职能的需要,有权对警察的侦查施加一定的影响,甚至给予具体的指示或指挥。赋予监察委员会调查权是因为调查权可以调取资料、甚至进入、扣押、查封场所驻地等,如果没有这些权力,监察委员会可能无法行使反腐职能。

(三)处置权。处置权是指依法对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最终处置的权力。监察委员会处置权可以包括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处分,还包括初步查清违法犯罪事实之后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等行为。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体现了我国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宪法确认改革成果,为改革推波助力。在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之时,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定位会越来越明晰,与此同时,需要在宪法法律层面理清更多的细节问题,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于法可依。

二、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及地位

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向它汇报工作。一方面,强调与“一府两院”法律地位的平行并立,使国家监察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另一方面,赋予监察委员会更超然的政治地位,以便发挥更好的反腐监察功效,转变“一府两院”体制为“一府一委两院”体制。

(一)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监察权。监察权与人大的立法权、政府的行政权、法院检察院的司法权不同,三权独立且平行。从纵向权力关系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同监察委员会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从横向权力关系来说,监察委员会作为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彼此独立,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理论中,阐述了监察权。孙中山也主张监察权的独立,是因为他认为即使经过严厉的考试,也避免不了不称职的人担任政府官吏,监察权的独立可以保证政府官员不称职时随时受到罢免。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被赋予国家监察权,使原来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体制变为“立法、行政、监察、司法权”体制。从权力的分配角度来说,的确发生了宪制性变动。我国立宪理论并非“三权分立”而是建立在权力的统一及民主集中制原则之上。它确认了国家最高权力的不可分割性,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受它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称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比“人民监察委员会”妥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就在于建立一套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从以往的“同体监察”到即将形成的“异体监察”有质的变化,改革者更愿意赋予监察委员会更加超然于“一府两院”的地位。因此,命名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区别于“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更能突出国家监察权的独立性。

三、监察委员会的组成架构

监察委员会内部机构可以设置为三大部门。一为综合监察部,主要承担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察职责;二为预防腐败部,主要承担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预防腐败职责;三为审计部,主要承担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财务监督职责。设立监察委员会,必须把审计署囊括在内。这是出于对整合政府内部的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及检察院内部的反贪腐部门相关职能的考虑。

《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其中包括调查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体现了宪法精神。推行这一条规,有助于严厉打击腐败等违反犯罪的行为,保证国家机关的清正廉洁。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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