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司在设立之后,都会拥有一定的物权,有时也会通过与其他的企业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获取经济效益,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有什么关系?若在合同的存续期间,民事主体没有按照既定的规定,履行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有什么关系?
1、新民法典规定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相分离,也就是说,以动产为抵押的,如果没有登记,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动产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时,便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那个效果,即抵押权成立,正如你所说,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抵押合同成立(别把抵押合同扯进来,“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就抵押权这个物权来说的,没有说抵押合同那个债权,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须依民法典的规定考察认定,与抵押物是否登记没有一丁点的关系),那么抵押权成立吗(动产抵押权这一物权因为债权合同生效这一原因而发生物权成立的结果,假如说抵押权没有成立,那么“不得对抗”就成了废话啦)?中国第一法律互动网|司法考试|法律
2、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如果没有登记,抵押权成立吗(不成立)?抵押合同成立吗(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其效力,得依民法典去认定,题目中没有相反的表述,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是不是完全都不成立?(说说这个“都”字,它们各自成立与否,分别依不同的法律事实独立认定,假如恰巧它们“都”不成立,那么它们不成立的那个依据也不是同一的)
3、 在质权里,如果以财产权利出质则需要登记,那么如果不登记,质押权和和质押合同的效力又分别怎样?
4、 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如果没有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按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看,应该是“未设立”)。但是抵押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对于权利质,如果法律要求登记,则质权在登记时设立。
二、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意义
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
1、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2、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如果严格地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
公司享有签订合同权利的前提,是企业单位又足够的资金,能够独立的承担债务责任,使得其他普通的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对于那些由于经营不善等缘故,使得公司破产的,也可以请求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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